上海市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2008年7月30日)

发布时间:2013-04-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原则)实验室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重点依靠专家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评估机构)实验室评估工作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准备

第四条(评估阶段)评估具体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总结等四个阶段。
第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市科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确定次年需评估的实验室名单。
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和经费预算,上报市科委审定和备案。评估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租用会场费、交通费、专家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六条(评估分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参评实验室数量和研究方向相近的办法进行分组。
第七条(布置评估)市科委审定评估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专业评估机构制作统一的评估手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需评估的实验室和其依托单位印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手册,布置评估工作。
第八条(提交材料)参评实验室根据评估手册和评估期内的各年度工作报告,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和提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附件1),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送寄给专业评估机构。
第九条(回避制度)评估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时,可以同时提交实验室认为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和回避理由。
第十条(初评专家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回避制度,结合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专家信息库中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正、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三至五名技术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组成。
参评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一条(专家组会议)专业评估机构在初评开始前五个工作日需进行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分发评估手册和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讲解《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附件2)、《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说明》(附件3),严肃评估纪律,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初评

第十二条(初评时间)实验室初评工作分现场考察和集中汇报两部分。实验室初评工作一般在次年的二月份下旬。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的管理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每个实验室的现场考察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现场核对相关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审核表》(附件4)。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
在现场考察期间,考察专家需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定量数据汇总)结束所有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汇总表》(附件5),在集中汇报时供专家组成员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集中汇报)集中汇报会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实验室考察报告、现场答辩等。每个实验室的集中汇报会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工作总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在评估期内,实验室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代表性成果报告由实验室相关人员汇报实验室认为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实验室考察报告由考察实验室的专家向专家组成员汇报现场考察和访谈情况。
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总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实验室考察报告,可向实验室参评人员进行提问。
第十六条(讨论评议)专家组成员讨论评议,拟定参评实验室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内容包括实验室在评估期内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讨论评议期间,实验室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初评打分)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长召集所有专家组成员,根据现场考察、集中汇报和定量数据,分别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附件6),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
第十八条(初评汇总)评估工作人员当场汇总并向专家组汇报定性打分结果,专家组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初评综合排序意见,确定初评综合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参加复评。
第十九条(上报初评结果)专业评估机构将初评定性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复评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市科委审定和备案。

第四章复评

第二十条(复评时间)实验室复评工作以集中汇报的形式进行。实验室复评工作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份下旬。
第二十一条(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由各初评专家组正、副组长,五至七名技术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等十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集中汇报)集中汇报是由各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在评估期内,实验室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计划。
第二十三条(复评打分)复评专家组完成对所有参加复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结合初评结果和评估意见,进行交流讨论,对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提出复评综合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汇总复评专家打分情况、评估工作材料和评估结果,一个月内市科委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第五章评估总结

第二十五条(评估结果)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较差”,“不合格”四类。
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按“优秀”确定。
第二十六条(发布评估结果)市科委审定评估报告后,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发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专家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实验室和依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整改)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应及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评估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时效)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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